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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底系统检验发证要求
2016-03-03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不得在船上防污底系统中涂装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锡化合物。4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防污底系统有改变或更换时,应申请船级社检验,并签发AFS证书。
船舶进坞的一般修理项目一般不要求进行AFS检验,但如果影响约25%或以上的防污底系统的修理,应被认为是防污底系统的改变或更换,应进行AFS检验及证书签发或签注。
船东递交的检验申请,应附有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确认拟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是符合AFS公约要求的。该声明应提供包括在《防污底系统记录》中的下列资料:防污底系统类型、防污底系统生产商名称、防污底系统各称和颜色、活性成分及其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 No.)。
验船师要求的关于产品符合AFS公约的资料,应在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中找到。该声明可标贴在防污底系统的容器上或编入支持性文件中,如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或类似文件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容器之间应存在一种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