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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 2006船舶起居设施要求

2016-02-26

透过公约看船舶起居设施

1关于起居舱室的基本要求

  1.     海员所有起居舱室具有充足的净高;

  2.     所有需要海员充分和自由移动的起居舱室最低允许净高不得低于203厘米;

  3.     主管当局可准许在任何起居舱室或 舱室的一部分酌量有限降低上述高 度,如果主管当局认为该降低:

        (i) 是合理的;且

        (ii) 不会给海员带来不适;


2卧室相关要求如下:

    (a) 在除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应为每一海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对于低于3000总吨的船舶或特殊用途船舶,主管当局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可准予免除此要求;

    (b) 应为男海员和女海员提供分开的卧室;

    (c) 卧室应有足够的尺寸并配备适当的陈设,以保证合理的舒适及便于保持整洁;

    (d)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位;

    (e) 每个床位的最小内部面积应为至少为198×80厘米;

    (f) 在单床位的海员卧室,地板面积应不小于:

        (1)在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4.5平方米;

        (2) 在3,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上,5.5平方米;

        (3)在在10,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7平方米;

  • 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或等效空间;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 应为500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 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或书桌,可以为固定式的、折叠式的或可滑动式。


3医务室

    1. 医务室的设计应便于会诊和进行医疗急救,并有助于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

    2. 入口、床位、照明、通风、取暖及供水的设计安排,应以保证病人的舒适和便于治疗为目的。

    3. 所需病床的数量应由主管当局规定。

    4. 应为医务室的使用者提供专用的卫间,既可作为医务室的一部分也可就近设置。此类卫生间至少应包括一个厕所、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或淋浴。


4供海员使用的洗衣设施应

    (a) 洗衣机;

    (b) 烘干机或具有足够加热和通风的烘干室;和

    (c) 熨斗和熨衣板或其等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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