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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底排水设备要求

2015-12-11



舱底排水设备

(本条1.6 2.9 适用于1992 2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 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排水系统,以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或液体货物,并在所有实际情况下设有其他有效排水装置的处所除外。冷藏舱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装置。

2 卫生泵、压载泵及通用泵,如与舱底排水系统有必要的连接者,均可作为独立的动力舱底泵。

3 用于煤舱或燃油贮存舱柜内及其下方处所,或用于锅炉舱或机器处所内,包括设置沉淀油柜或燃油泵组所在处所内的所有舱底水管,应为钢质或其他适合的材料。

4 舱底排水管及压载管系,应布置成能防止由海上或来自压载舱的水进入货舱及机器处所,或自一舱进入另一舱的可能性。对于与舱底排水管系及压载管有连接的任何深舱,应采取措施以防在深舱装有货物时不慎灌入海水,或在深舱装有压载水时通过舱底排水管抽出压载水。

5 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到达之处。

6 位于客船舱壁甲板上和货船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应设有排水装置,对于任何船舶或任何级别船舶的任何特殊舱室,如果主管机关确信这些处所的尺度或内部分舱不会因免除其内部的排水装置而损害船舶的安全时,可准许此类处所免设排水装置。

6.1 当船舶横倾超过时,至舱壁甲板或至干舷甲板的干舷分别使甲板边缘浸水,则应设有足够数量适当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此类泄水孔的设置,对客船应符合第17 条的要求,对货船应符合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关于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要求。

6.2 当船舶横倾为5°或小于5°时其干舷使舱壁甲板边缘或干舷甲板边缘浸水,则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货物处所内排出的水应导向一个或多个容量足够的处所,这类处所应设有高水位报警器和向舷外排放的合适装置。此外,还应确保:

.1 泄水孔的数量、尺度与布置应能防止自由水的不合理积聚;

.2 本条对客船和货船要求的排水装置,若适用时,应考虑任何一种固定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

.3 受汽油或其他危险品物质污染的水,不应排向机器处所或其他可能存在火源的处所;

.4 若封闭的货物处所由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则甲板泄水孔应设有防止此类窒息性气体逸漏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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